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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套利视角看电力市场规则完善方向

发布时间:2025-09-22

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电力现货市场

各地现货市场规则中多存在有关“套利”的表述,然而当前人们对套利行为的认识及定义可能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误将经营主体正常策略行为视为违规套利,进行大量的收益回收或过度干预;另一方面未识别出因规则漏洞导致的违规套利,损害了市场公信力。因此在规则设计和监管过程中,一是要正确识别出正常的市场策略行为和违规套利的区别,避免过度干预,推动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二是要完善市场规则,消除规则的设计缺陷或执行漏洞,确保规则体系的严密性。同时,市场成员应更具有担当精神和创新意识,加快推动自身预测水平、交易水平等提升,降低技术水平落后导致的市场价差空间,推动实现相关约束的合理放开,通过更准确的价格发现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更好服务我国能源电力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无风险套利和合规套利

按照金融经济学的理解,套利即无风险套利,是指确定性获得无风险利润的机会。在一个机制合理、运转高效的市场中,无风险套利机会很难存在,因为一旦出现较为固定的价差套利空间,大量的高水平经营主体便会进行交易操作直至将价差空间抹平。因此,若市场内长期出现无风险套利的机会,多是规则、制度出现了问题或缺陷。无风险套利是利用市场规则、设计或执行中的缺陷,损害市场公平与效率,处于合法与违规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升级为欺诈与违法的行为。

在金融业界也有统计套利的称呼,但统计套利本质上不是套利,因为统计套利不是无风险的,一旦过去的统计关系不再成立,统计套利就会遭受巨大损失。但为了适应大家称呼上的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电力市场中类似统计套利的承担比较对等风险的合规市场操作行为也视为套利行为的一种,将其定义为“合规套利”。合规套利是利用市场的自然价格差异,可以促进市场有效性,因此被视为合法且成熟的手段。

因此,市场中寻求价差空间以获取市场收益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利用规则或制度缺陷达成的“无风险套利”,另一种是合规市场行为的“合规套利”。

电力现货市场因其高度动态性和复杂性,市场设计初期很难完全规避无风险套利可能,因此会为无风险套利行为提供相应机会,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因此,区分不同类型的套利行为对于维护市场健康运行至关重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制定应致力于避免市场成员利用市场机制的不合理、权责不对等、经济关系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在市场中获取不合理收益,注重构建一个机制合理、运转高效的市场,通过提升透明度和约束力,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效率。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抑制无风险套利行为,推动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长期稳定运行。

二、正确认识经营主体正常策略行为并避免对其过度干预

我们以日前现货市场用户侧申报为例,说明什么是现货市场中的正常策略行为。在日前现货市场中,市场运营机构应基于用户侧申报及发电侧申报量价出清形成日前现货价格并用于发用侧的日前结算。用户侧可通过日前市场环节调整申报电量,赚取日前和实时现货价差收益。比如当某些用户预测将出现日前市场价格低于对应时段实时市场价格的情况,就会在日前相应时段多申报电量,然后在实时市场将日前低价超买部分以高价卖出。然而,当大部分用户均在日前超买、多申报某一时刻电量时,会增加此时刻的用电需求,进而抬升相应日前价格,使其日前低价超买获利的意图大打折扣,同时其申报量越高日前电价抬升越高,用户侧的策略风险也越大。当市场中所有用电主体均基于类似预测调整日前申报量时,风险会被进一步放大。

单个用电侧主体(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用户等)因为无法获知其他主体申报量而无法精确判断市场风险,此时用电侧主体会尽力精准预测用电量并按预测用电量申报以降低交易风险,日前出清价格也会趋于真实。在这种市场机制的约束下,经营主体会精心研究价格预测、新能源出力预测及用电负荷预测,进而推动相关技术进步,也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调节资源寻找到更精准的价格信号,有效助力相关新业态发展。依据对于套利的规范认识,经营主体在日前现货市场的申报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合规套利),且风险与收益比较对等,因此应在市场限价约束内鼓励此种市场行为,避免过度干预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三、完善电力市场规则避免无风险套利合规套利

经营主体以优化交易策略为目的进行的研究探索,客观上推动了精确发现价格以及电力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化配置,推动了负荷预测、风光出力预测等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了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然而,部分电力市场规则设计的缺陷导致当前市场中存在一些无风险套利机会。现通过示例说明无风险套利的可能实施方式。

(一)利用日前可靠性机组组合和日前市场未分离无风险套利

前文我们以用户侧日前申报为例说明其在价格发现、技术进步推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以上结果基于一个前提,即用户侧申报电量参与日前市场出清,申报行为能够影响市场出清价格,这也是符合基本经济原理的标准做法。引用某现货试点的标准表述,“日前市场应采用调度机构预测的非市场用户负荷曲线,叠加市场用户申报负荷,进行日前市场出清,出清结果用于现货市场交易结算;采用调度机构预测的全网用电负荷进行可靠性机组组合校验,结果用于发电机组组合和发电出力实际执行”。通俗地说,应采用用户侧申报电量参与出清、量价结果用于日前市场结算;依据调度预测的全网负荷参与出清、结果作为发电机组的日前调度计划。

然而,当前部分市场规则中仍存在日前可靠性机组组合未与日前市场分离的问题或表述不明确,导致了市场经济关系不明确,可能产生大量的不平衡资金及无风险套利机会。这种错误做法可简要表述如下:调度在日前预测的全网用电负荷参与出清,形成各时段出清价格及日前调度计划,用户侧基于出清价格及自身申报电量参与日前市场结算。也就是说,用户侧的申报行为不会影响市场价格,用户侧申报电量未参与出清但参与了结算。此时,如果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用户侧便可较为精准的预测某一时刻的日前与实时现货价差,从而实现无风险套利。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正基于136号文进行电力市场规则的系统完善,预计可有效规避日前市场的无风险套利可能。

(二)利用需求侧响应等机制和现货价格限值的不衔接无风险套利

需求侧响应补偿标准揭示了用户高峰负荷时段用电的效用或价值,也就是用户的失负荷价值。这个补偿标准本可参照作为现货市场价格上限,引导经营主体调整发用电行为实现供求平衡,如果现货市场价格达到补偿标准,这些用户的高峰时段用电负荷会自然削减掉。然而,当下各地现货价格上限普遍偏低,无法反映供应紧张时段稀缺电力价值,无法有效激励峰段电量的自然削减,从而不得不使用需求侧响应机制。比如某试点用户削峰价格最高为4.5元/千瓦时,是省级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的3倍,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需求侧响应,以支付高额补偿的形式让用户放弃用电,会产生“谁引起,谁受益”的不合理结果。

由于需求侧响应价格和现货上限价格未有效衔接,现货价格上限过低,用户间接通过需求侧响应价格和现货上限价格之差实现了无风险套利。此外,峰段电量在没有足额支付电量电费的同时,反而可以通过削减用电获利,这种不合理的机制甚至可能反向激励出更高的峰段负荷,放大无风险套利规模。因此建议基于失负荷价值(可参考需求侧响应价格或度电GDP确定)核定现货价格上限,同时由于中长期避险合约的存在,全年短时的尖峰电价并不会显著增大用电成本,不必过度担忧。理论上,如果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设计合理,通过现货市场交易价格削峰填谷后,仍然有不能满足的负荷需求,这时可以通过需求侧响应引导用户调整用电以实现供求平衡。因此合理提升现货价格上限,实现其和需求响应机制的有效衔接是避免无风险套利的关键。否则峰段电价不够高,用户没有动力减少用电,必须配套新增利用小时数极低的发电机组及电网配套设备,叠加无风险套利可能诱导出更多的“虚假”峰段负荷,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降低,长期来看用户将承担更高的成本。

(三)利用价格机制的不协同无风险套利

经营主体往往可通过“中长期—现货”的价格差在市场中获取更多收益,同时承担相应风险。若中长期或现货的价格上下限设置、峰谷时段划分不合理,可能导致部分时段中长期和现货形成较为明确的高价差,这种情况在各地现货结算运行初期(峰谷时段划分与净负荷曲线往往不一致)多有发生。当前时段划分不科学已不是“中长期—现货”价差无风险套利的主导因素,但是不同交易间价格机制不协同、市场结构导致价格竞争不够充分等依然可能造成较为明确的价格差。近期印发的《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发改能源〔2025〕1171号)已明确完善煤电中长期交易限价,逐步实现月度、月内等较短时间尺度中长期交易限价范围与现货市场限价贴近,实质上已经放开了中长期交易限价限制。预计下一步各地区将以《指引》为指导,推动放开中长期限价,逐步消除此种原因导致的 “中长期—现货”价差无风险套利可能。

市场运营初期,若没有更合理的机制保障,也会出现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实现低风险套利,比如零售市场建设初期存在着发用侧市场信息的严重不对等,部分经营主体可以利用用户对电力市场的不熟悉赚取高额的批零价差。因此,应逐步推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化,建立更加制度合规、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这也是《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发改能源〔2025〕1171号)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四、加速电力市场化建设进程、提升电力市场技术创新热情、解决各种机制间的不衔接问题是有效消除无风险套利的根本手段合规套利

价格机制、限价水平等需要成体系的设计,具体到电力市场,价格机制设计应与电能量、容量、辅助服务、避险机制等有效统筹。当前,由于市场整体设计尚未完善,市场规则中存在各类较严格的约束,远期来看,应按照“降低无风险套利空间”的思路推动市场规则逐步完善。

一方面,电力市场设计应逐步破除相关交易的优先级或边界,规避机制层面原因造成的较大价差套利空间。完善基于价差的跨省跨区输电优化机制是降低跨省跨区套利空间的制度选择,也更适应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减少或取消部分交易品种人为设定的交易、结算等“优先级”,推动电力运行和市场经济关系的进一步清晰,存量和增量可分类施策,通过场外机制的保障厘清相关责任界面。引入经营主体广泛参与省间现货及中长期交易,通过扩大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体量及经营主体参与范围,充分发现市场价格,允许经营主体在受端购买电量兑现省间中长期合同,弹性“物理执行”送电计划。配套推动省间输配机制两部制或容量改革,探索跨省跨区输电权交易,逐步消除机制不协同造成的套利。

另一方面,市场成员应具有更高的使命感,通过技术进步创新更好地推动市场价格发现。即使在一个设计较为完善的市场中,受经营主体的交易水平或预测技术水平等影响,在现货结算运行初期可能出现很奇怪的价格现象,产生比较大的分时价差空间,此时技术水平较高的主体可能在初期大量进行套利,因此初期往往进行较大的价格管制或收益回收避免发生发用两侧电价大幅波动等系统性风险。但长期来看,过于严格的管制容易使经营主体产生“躺平思想”,这种显著的价格差或套利机会随着机制的完善及主体预测、交易水平的提高会逐步收窄,达到获取收益及承担风险可能性相当的程度。建议市场经营主体中相当比例的国企央企,专注推动预测技术精度及自身交易水平大幅提升,推动更好的省内价格及跨省跨区价格发现及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应在现货市场形态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同步加快电力市场法治建设,推动更为科学的电力市场监管。

整体来看,无风险套利的存在多是由于价格机制不衔接、信息不对称、规则不合理等导致,产生比较确定的套利价差空间。现阶段,部分省区对于套利的定义及认识不够精准,对于不是真正套利的市场行为干预过多,可能影响真实的价格形成;同时对于可能导致无风险套利的机制问题警惕性不足,一定程度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无风险套利的长期存在可能使市场中的资金流向了部分投机个体的口袋,这些个体既没有为技术进步创造价值,更没有有效降低制造业的用电成本或发电侧成本,长此以往市场机制可能成为这部分主体牟取不合理收益的工具。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建议各地在电力市场建设中按照相关精神,重点关注并完善规则,可以“规避无风险套利”作为规则的完善方向之一,在此基础上对出清环节及价格形成环节更“大胆”地放开,构建更科学的电价形成市场环境,推动更好实现价格引导下的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优化流动。作者:张家家 赵浩林 闫睿智 张瑞(作者为电力市场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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